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何欣純、陳歐珀、邱志偉、李昆澤等25人,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有更充足預算培養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爰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馬總統在2008年曾經承諾文化預算要在四年內從1.3%提高至4%,也就是200多億,惟當前文化預算才100億多,顯見離馬總統要推動「文化是台灣的關鍵實力,唯有將文化提升匯聚成整體國力,台灣才能以小搏大,才能永續經營」還有很長距離。
二、英國1992年發行國家彩券,以彩券盈餘支持的項目通稱國家遺產(Heritage),如博物館、圖書館及其他文化產權事務。在1997年更成立「文化、媒體、體育部」,彩券盈餘支持的項目則包含了如博物館、圖書館、體育、旅遊觀光、廣播、電影、奧運等多項文化體育項目。為真正在台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運動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創意事業上。
提案人: 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何欣純、陳歐珀
邱志偉、李昆澤
連署人: 柯建銘、劉櫂豪、許添財、吳秉叡、陳節如
尤美女、薛 凌、姚文智、吳宜臻、許智傑
蘇震清、劉建國、陳其邁、魏明谷、林岱樺
黃偉哲、李應元、陳唐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及文化事務之用盈餘,各主管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真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運動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創意事業,由文化部另行成立以基金管理運用。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