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鄭麗君、陳學聖、黃志雄、林淑芬、陳唐山、劉櫂豪、陳歐珀、楊曜、林岱樺等29人,鑒於鼓勵教育創新,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增加人民教育選擇,幫助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爰提出「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為實現上述目標,本草案內容明定:機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申請程序、基本規範、審議與准駁流程、學生權利義務、評量、訪視、評鑑、處分做明確規範以維護學生權益及人民受教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但由於民間公益法人參與實驗教育之法源未備,導致對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權益保護未周,實有賴立法加以強化。
二、政府雖已宣布自民國103年實施十二年國教,但如果未來十年在課程教學上無法改進,則其他配套措施將盡落空。為鼓勵教育創新,加速課程教學改進,此時大幅放寬實驗教育空間,引入全社會的力量幫助改善課程教學,實為政府責無旁貸之工作。
三、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機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機構實驗教育之基本規範。(第四條、第九條)
(四)機構實驗教育之申請與准駁(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參與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權利義務。(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六)機構實驗教育之成果報告、訪視、評鑑、處分。(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七)地方政府對參與機構實驗教育之特教學生應提供協助。(第二十二條)
(八)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會。(第二十三條)
(九)現有機構實驗教育繼續辦理或轉型之過渡條款。(第二十四條)
(十)本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林佳龍 鄭麗君 陳學聖 黃志雄 林淑芬 陳唐山 劉櫂豪 陳歐珀 楊 曜 林岱樺
連署人:許智傑 黃偉哲 潘孟安 邱議瑩 蔡煌瑯 蘇震清 魏明谷 蕭美琴 柯建銘 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陳碧涵 林正二 蔣乃辛 邱志偉 何欣純 尤美女 盧秀燕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