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李俊俋、柯建銘、何欣純、陳其邁、陳超明、高志鵬、陳亭妃、陳歐珀、林岱樺、劉櫂豪、楊曜等45人,為促進台灣各宗教之健全發展,達到淨化人心之目的,特擬定「宗教團體法」草案,提請院會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說明:國內宗教有關之團體類別,登記有案者有二十七種之多,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寺廟則有數萬座,其中正式及補辦登記者僅一萬一千餘座,亟待一部完整及嶄新之宗教團體法予以規範。另台灣宗教人口眾多,據國內外研究統計指出,國人至少一半以上有宗教信仰,正信的宗教信仰有助於提升民眾的精神生活,淨化心靈及維護社會安定。宗教團體參與入世的社會福利工作,關懷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彌補了政府施政上的不足,並透過整合並動員有志於從事自願服務工作的民眾,發揚慈悲與博愛的精神,不但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歷來宗教界投入各項賑災活動亦大幅提高我國際能見度與國際交流。
目前規範宗教之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是在民國18年訓政時期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略,也僅規範佛、道兩教,其他宗教類別尚不包括在內,有違宗教平等及國家中立原則。部分條文更於民國93年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從89年至97年2月止,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共4次法律草案,惜當時因各黨派意見不一,致立法審議均未通過。囿於目前相關法令不甚周全,部分管理宗教之行政命令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對於宗教的健全發展並不友善,爰有盡速制定一部全新宗教團體法之必要。
提案人:林佳龍 李俊俋 柯建銘 何欣純 陳其邁 陳超明 高志鵬 陳亭妃 陳歐珀 林岱樺 劉櫂豪 楊 曜
連署人:邱志偉 邱議瑩 蕭美琴 陳唐山 徐耀昌 潘孟安 吳宜臻 尤美女 魏明谷 蔡煌瑯 許忠信 趙天麟 李昆澤 劉建國 吳秉叡 許智傑 薛 凌 姚文智 林世嘉 蘇清泉 黃偉哲 林正二 徐欣瑩 陳雪生 黃志雄 盧秀燕 高金素梅 張慶忠 林德福 翁重鈞 鄭麗君 李應元 蘇震清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