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黃志雄、陳學聖、鄭麗君、蔣乃辛、許智傑、何欣純、潘孟安、陳歐珀、劉櫂豪等33人,鑒於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以建立完善國民終身學習體系,滿足國民終身學習及多元化學習需求之重要性,爰提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以因應社區大學永續發展需要。為實現上述目標,本草案內容明定: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委託對象、委託方式、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設置、獎補助辦法之訂定及評鑑等事項,以完備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有關社區大學之法律規定,僅有2002年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九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均未訂定規範社區大學事項之自治法規,以致社區大學事務明顯欠缺完善法制。
二、從1998年全國第一所社區大學成立以來,至今社區大學總數已逾八十所。據2011年的全國社區大學註冊總人數統計,全國社區大學的學員數已高達二十三萬人,顯示社區大學已成為國民終身學習的主要管道之一,並扮演著政府推行終身學習政策的重要「承載者」,但是迄今社區大學仍欠缺完善法制,因而在委辦方式、獎補助方式、辦公場地及教學活動空間的提供、評鑑方式、學位認證等方面,經常發生爭議,造成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機關及社區大學很大的困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創造辦理社區大學的良好環境,實有制定「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的必要,以解決社區大學面臨的發展瓶頸。
三、社區大學在推動之初,即以「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為目標,積極創建公民關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學習場域,期透過此「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之制定,開創辦理社區大學之優質環境,掀起國民終身學習的熱潮,因應高齡化、全球化及知識社會的挑戰。
四、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之委託對象、委託辦理方式、優先續約權。(第四條)
(四)社區大學辦公場地、教學及活動空間之提供。(第六條)
(五)社區大學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設置及補助。(第七條)
(六)社區大學預算之編列、獎補助辦法之訂定。(第八條、第九條)
(七)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設置、招生及收、退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八)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審議事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九)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辦法、證書授予辦法之訂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本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提案人:林佳龍 黃志雄 陳學聖 鄭麗君 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潘孟安 陳歐珀 劉櫂豪
連署人:黃偉哲 蔡煌瑯 柯建銘 盧秀燕 徐耀昌 李昆澤 尤美女 吳秉叡 許忠信 陳唐山 葉宜津 魏明谷 林岱樺 吳宜臻 李俊俋 蘇震清 林正二 紀國棟 鄭天財 陳雪生 黃文玲 邱志偉 陳其邁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