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廖正井、尤美女、管碧玲、陳亭妃、田秋堇、許智傑、林岱樺等24人,鑒於近年肇事逃逸案件每年逾兩千件,且案件數逐年升高,其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情節嚴重,應予以重罰,然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明定,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刑度均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有逾六成三的判決為科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因而得易科罰金,以致許多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並無法獲得應有之制裁。爰此,本席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每年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案件逾兩千件,且案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據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11,381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案件,且案件數逐年增加,從96年的2,035件激增至100年的2,619件。
二、依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據司法院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各級法院判決因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總計被告人數13,142人,其中457人獲判無罪,而有高達8,106人獲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者,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絕大多數均得易科罰金,因此,許多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之被告,仍得易科罰金,未能獲得應有之制裁。
三、因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刑度與肇事致人受輕傷而逃逸者,均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令受害者家屬心情難以平復,也間接鼓勵肇事致人於死者逃逸。
四、爰此,本修法加重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法院不得判決科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亦即不得易科罰金,除非宣告緩刑,否則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逃逸,除了可降低肇事逃逸案件數量外,也可減少被害人因未即時送醫而導致重傷或死亡之情形。
提案人: 林佳龍、廖正井、尤美女、管碧玲、陳亭妃
田秋堇、許智傑、林岱樺
連署人: 陳其邁、吳宜臻、鄭麗君、邱志偉、薛 凌
邱議瑩、蔡煌瑯、黃偉哲、蘇震清、蕭美琴
劉建國、林淑芬、魏明谷、葉宜津、陳歐珀
段宜康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