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楊應雄等26人,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文字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虞,導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據以制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使得活動場所遍布路阻的情形無法可管,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權利。為完整建構無障礙空間法制,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園」是許多身障者、老人以及一般家庭進行日常休閒活動的重要場合,無障礙的需求極為普遍。然而,各地「公園」隨處可見大小、形狀不一的路阻,原先目的是要防止汽車、機車、自行車或是攤販車進入,卻同時妨礙輪椅族、娃娃車、或是拄拐杖老人「行的權利」,讓他們遭排除在公園之外。
二、然而,現行空間無障礙的法規中,雖有內政部制定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惟該規範係以「建築物」為核心,建築物以外的活動場所如公園、綠地及廣場等並無適用餘地。
三、另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略以:「……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等語,前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內政部根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規定授權制定,符合「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之要旨。相反地,「活動場所」並無類似的統一法源,立法者雖有意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行政機關卻因為條文文字未明確授權得逕依本法另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的項目與規格之故,迄今未制定相關規範,導致各地方活動場所遍布路阻的情形無法可管,本法第五十七條暨第八十八條處罰規定均形同虛設,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權利。
四、為完整建構無障礙空間法制,明確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修正案。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楊應雄
連署人:江惠貞、蘇清泉、王育敏、吳育仁、張嘉郡、
林明溱、呂學樟、盧嘉辰、林郁方、林德福、
廖正井、陳根德、林國正、詹凱臣、吳育昇、
蔡正元、曾巨威、鄭天財、陳雪生、鄭汝芬、
羅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