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陳鎮湘、蔣乃辛、李貴敏、盧秀燕、楊瓊瓔、王廷升、劉建國等24人,鑒於民生物價上漲對於經濟弱勢者影響甚鉅,社會救助法現行條文卻未針對生活扶助金訂立調整機制。為確保領取生活扶助金之低收入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參照國民年金法之先例,明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主計總處統計,購買食物及生活必需品約占家庭開支五分之一,考量民生物資價格上漲對於經濟弱勢民眾影響甚鉅,政府應定期檢討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以符合經濟弱勢民眾基本生活需求。
二、惟現行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規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卻未定明生活扶助費調整機制及依據。
三、國民年金法於民國100年底修正新增第四十二條之一,明定該法各項給付金額須「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前揭條文以民生消費客觀數據為依據,建立國民年金各項現金給付制度化調整機制,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能避免政治力介入干擾,免除政策買票之疑慮,足堪我國其他社會福利津貼作為借鏡。
五、為使領取生活扶助現金給付之低收入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參照國民年金法之先例,明定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
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陳鎮湘、蔣乃辛、李貴敏、盧秀燕、
楊瓊瓔、王廷升、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林鴻池、蘇清泉、邱文彥、吳育昇、林郁方
江啟臣、潘維剛、羅明才、陳碧涵、陳根德、許淑華
詹滿容、陳雪生、周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