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我國政府審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除了每人每月生活費需低於一定金額,另須符合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的標準;惟法規中列出計算家庭財產的例外情況,並未考量到雖生活費符合低收入戶標準,卻與多位繼承人共同持有無經濟效益土地所有權之狀況。所有權人眾多的土地,無論是為出租、出售等任何處分,均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若土地已歷經數代繼承,欲找齊全體繼承人,難如登天,對生活困苦,亟需低收入津貼的民眾,不但共同繼承之土地無經濟效益,且此土地價值若高於審查標準,反成為其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的絆腳石,對其生活平添其不必要之困擾。爰提出本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