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智慧財產局將主管的專利業務中,
原具補救專利審查的再審查程序,及舉發品質不良專利之
異議程序,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刪除,同時為減輕業務負
擔及因人員不足,將辦理專利申請與舉發審查業務,委託
不具公權力且不受監督的第三者執行,此舉嚴重影響專利
審查的公信力。爰此,本席對智慧財產局內部行政效率及
功能性產生強烈質疑,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同時要求
行政院針對此一不合理法案再次提出修正。
說明:
一.根據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民國八十九年專利核駁總件
數為二二、一一六件,其中提起再審查的總件數為七、一
O三件,再審後獲准總件數為六,三八四件,等於三分之
一提起再審的案件有近九成獲准專利。以上統計數字得以
證明再審查制度對申請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性。智財局直指
再審查造成行政程序冗長實為推託之詞,再審查制度原在
預防初審之過失,予以補救。為力求公正而指定不同審查
人員審查,此為必要之程序,絕非資源的浪費。
二.對於專利權的保護,除了積極的再審查制度外,為避
免專利機關審查的疏漏,影響其他合法的專利權,異議制
度確實能發揮糾正不當審查之重大功能。智慧財產局統計
數字中顯示,有三分之一的異議案糾正了不正確的審查,
且依法專利審查公告後即暫准發生專利效力,不會影響專
利權的行使。因此,公眾審查異議制度及舉發制度,有助
於發明專利權及社會大眾權益之平衡。
三.智慧財產局之功能原本即是專利審查,專利權不僅攸
關申請人甚而影響整個相關產業的發展。專利案件之審查
舉發有如司法案件之審理,需具有相當公信力才能執行。
如今該局卻將此業務委託第三人辦理,不但公信力遭質
疑,同時也使外界對智慧財產局本身的功能產生重大疑
慮。倘若該局主要業務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孰不知智財
局存在的必要性為何?
四.以上,對於專利法修正草案因未考慮周詳而草率通
過,實是專利制度上的重大缺失。因此要求行政院針對刪
除專利法修正草案中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新增第一
百三十三條之委外審查,再次提出修正。同時,要求智慧
財產局對內部行政效率全面檢討,並提出一套有效的稽查
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