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毗鄰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原新生報
編印大樓土地標售一案,教育部高教司竟不聞不問,且新
聞局枉顧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意旨公開招標。本
席認為由於新生報土地毗鄰東吳大學,依照私立學校法及
大學院校良性互動的通盤考量,東吳大學應有優先承購之
權利,但結果卻由文化大學高價標得該筆土地,此一結果
勢將產生資源飽和、私校惡鬥及放任教育機構炒作土地之
嫌等嚴重後遺症,故本席主張教育部應立即協調新聞局推
翻本次招標,並全面檢討再行審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疑。
說明:
一、經查私立東吳大學城中校區有一點二公頃土地,目前
共有五幢大樓及一幢正在興建的大樓,配合景觀工程,將
會有一個精緻而完整的校園。由於新生報編印大樓占地不
到○點一公頃,按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第四條第二項第三
款所規定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板面積視之,若由另一所大
學決定在這辦學,絕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
二、依據「私立大學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因校務所
需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商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查新生報大樓與東
吳大學城中區毗鄰而立,從整體規劃看來,東吳大學應較
有理由優先承購,以便將土地作最有效之利用和提升高等
教育之完善發展。
三、再者,不論從教學環境、校園規劃及資源享用觀之,
文化大學實不應參與招票,最後以超乎市價的高價得標,
實有土地投機之嫌及造成私校鬥爭之疑慮。然新聞局和教
育部卻以此事為私權行為,以「尊重市場機制」「國家土
地標售」為由,因而不願介入,竟放任教育機構惡性競
爭;而新聞局不顧私立學校法的立法意旨公開招標,足使
兩校陷入惡性競爭之厄運。
四、根據相關評比資料指出,東吳大學一向稟持教育理念
正派辦學,拒絕商業路線,因而贏得社會普遍的肯定。反
觀,文化大學近日卻爆發商學院長以高價強迫學生購買自
己公司的股票,又疑似掏空公司資產二億元,長期以來,
又有「學店」、「緩發教員薪資」的惡評。兩相比較,更
不宜放縱劣幣逐良幣之行為。
五、最後,本席認為為了要避免土地投機及以商業行為行
私校鬥爭之實,並提升高等教育的發展,教育部不應再等
閒視之,應推翻此次招標結果,進行全面性檢討,並協調
新聞局針對此案再為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