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
委員會:衛環委員會
日 期: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勞保年金化
?? 就本席了解,勞委會早在2003年就以老年年金制度作先期規劃,修訂「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也送進了立法院,但因屆期不續審而沒有完成立法,勞委會在重新規劃時,也更進一步規劃了障礙及遺屬年金。
?? 去年為了要與規劃中的國民年金「接軌」,勞保年金化的腳步就慢了下來,尤其在各界意見相持不下的狀況下,更延遲了勞保年金化的進度;不過,「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已達成了「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金化應與國民年金法草案同步推動」的共同意見,另外,「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中,也明定應將勞工保險老年、殘廢及死亡給付改採按月領取之老年、障礙及遺屬年金制度,並預定於2007年完成修法,請問 主委:
(一)根據前幾天報紙的報導,勞委會已經完成「勞保條例修正草案」,這是「報派進度」,還是草案真的已經出爐了?主要的內涵?
(二)大溫暖計畫中,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部分,在2007年預定動用第二預備金2,000萬,執行人力則預定進用7人,預算如何分配?進用人員主要的業務?
?? 另外,在過去一年各界討論國民年金的過程中,民間不斷反應:國民年金的規劃,應該可以朝向「勞保擴大」的方向進行,也就是說,以現行涵蓋率最高的勞工保險(目前投保人數超過855萬人)為基礎,只要再擴大納保對象,就可以讓目前沒有任何社會保險的民眾獲得老年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以現制進行調整,成本相對也較低,而勞委會卻一直用「勞保有財務危機、潛藏債務的問題」、「勞保是職域性保險,不宜開放非勞工加入」來推託。
?? 但據本席了解,勞保的財務問題主要發生在:本身無法落實財務責任制度,在政治壓力下,保險費率無法視財務狀況調整,實際費率遠低於精算成本,才會有所謂的財務危機,至於所謂的潛藏債務問題,其實只是假設所有符合退休要件的被保險人都同時退休,因為政府無力給付,才會產生的債務問題,事實上,這種假設,不符合經驗法則,也忽略了保險制度中代間移轉的危險分攤功能;此外,許多非勞工多加入「職業工會」來參加勞保已是眾所皆知的事,而勞委會不僅無力監督、管制,還自2004年起,每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職業工會辦理勞保的行政費用,2006年的預算就高達3億!!在這樣的狀況下,勞委會有何理由排拒擴大勞保納保對象的主張?難道民眾用旁門左道加保,勞委會就可以視而不見,還頒「獎金」鼓勵,卻不願意面對現實,給民眾一個加保的正常管道嗎?請問 主委:
(三)勞委會在勞保條例現有的修正進度可說已經超前,為了讓法案更嚴謹、周延,是不是可以將「勞保擴大納保對象」納入勞保條例修正草案?
-二、非典型僱用勞工的權益
?? 非典型工作型態(包括:部分工時工作、定期(契約)工作(勞務外包)以及人力派遣等),已經逐漸成為普遍的僱傭方式;私人企業是為增加人力運用彈性、降低勞動成本而使用,許多政府機構、國營企業運用的原因則是:精簡員額的政府再造基本原則。
?? 非典型勞工的工作條件與待遇通常較正職人員差,做為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委會,請問 主委:
(一)您認為非典型勞工的勞動基本保障重不重要?
(二)有關勞委會本身使用「非典型勞工」的問題:
1.目前勞委會各單位使用約聘僱人員、臨時工(勞務外包)及派遣勞動力之情況如何:人數有多少?分屬於哪些機構?流動率?預算有多少?
勞委會 (人力委外) (781萬元)
約聘僱 8人
職訓局 約聘僱 69人
就業安定基金 臨時人員 523人(2億5,786萬)
勞安所 臨時人力 3,003萬1,000元
(委外、臨時僱傭) (18萬)
2.什麼是定期契約?什麼是不定期契約?約聘僱人員、臨時工的勞動契約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1)如果是定期契約,到底是符合勞動基準法中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哪一種?
(2)如果是不定期契約,那勞委會有沒有違法?
3.勞委會在勞務外包及使用派遣勞動力時,有沒有把提供人力的單位對勞工勞動條件的保障作為標準之一?
(二)醫院強迫護士簽定期契約,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9條?
1.如果沒有違反,那麼勞委會認為護理人員是屬於定期契約中的哪一種?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還是「特定性」?
2.這些是不是重要的工作?這些工作用外包人力或派遣勞動,是否會影響服務品質?
(三)勞委會對於非典型勞工,包括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和勞健保等法定權益,有什麼具體的措施或規劃?
本席另外要提醒 李主委,我國長期照顧制度正在建構中,其中需求最大的勞動力就是照顧服務員,以目前的居家服務為例,照顧服務員就是「典型」的「非典型勞工」,原因是:縣市政府多以勞務採購一年招標一次,導致有的居服單位以一年一聘的方式來僱用照服員,同時,也有居家服務單位以「人力派遣」的方式來僱用照服員,有時也會用其他理由來模糊勞雇關係(如居服單位不適用勞基法),照服員在勞動條件一直無法提升,甚至低落,所以,很難吸引到人來做這個工作,勞委會再不提出一套好的對應策略及解決方案,勞委會能夠承擔脫延建立長照制度的罪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