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林委員正峰,針對「國道建設基金」之設置目的,在於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且具特定財源之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以提昇國道高速公路的服務水準,達到整體國道公路系統之興建目的。惟,國道中山路開放通車27年,業已超過20年的建設成本回收年限,至今卻繼續收取通行費已係遭民眾詬病,交通部卻計畫將國道基金之結餘經費返還國庫,更是不當。現今政府推動國道電子收費(ETC)措施,則民眾加裝車上機(OBU)或其他額外設備所需支出之費用,應由國道基金支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國道基金之設置,係為有效推展與管理自償性且具特定財源之國道公路建設計畫,並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以提升服務水準,達到整體國道公路系統興建之目的,依據公路法第28條、預算法第21條及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5條成立,並本使用者付費、受益者付費、專款專用、以路養路、以路建路、循環運用之財政原則運作,於82年7月1日設立。
二、惟,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開放通車27年,早已超過20年的建設成本回收年限,至今卻繼續收取通行費,早已為民眾所詬病,形同一再壓榨高速公路用路人。
三、另外,因為銀行利率走低,國道基金支出減少、自償率提高,財務收支平衡期限得以提早完成,政府及交通部理應縮短基金運作年限,讓用路人提早享受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福利。
四、現今政府正積極推動國道電子收費(ETC)措施,而社會大眾對於加裝車上機(OBU)所需費用屢有爭議。為符合國道基金設置之目的,則民眾加裝車上機或其他額外設備所需支出之費用,應由國道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