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洪委員奇昌,鑑於國內自殺率持續提升,身為『第四權』的媒體,對於自殺行為防治工作亦負有關鍵性影響及不可規避的責任,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和媒體工作者共同商討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為防治工作之一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國外已有許多研究證實,媒體對自殺相關新聞的不當報導,例如自殺新聞的頻率、篇幅位置,及呈現手法,確實會影響到閱聽人對自殺事件的認知,導致高危險群的自殺模仿行為。依據美國學者發表的「媒體報導是自殺的危險因子」相關研究顯示,真實自殺故事引發的自殺效應,比小說戲劇中的自殺故事高出4.03倍,與一般民眾的自殺新聞報導相較之下,影劇或政治偶像型人物的自殺事件報導,引發自殺模仿效應的可能性更高達14.3倍。國內亦有相關學者針對自殺新聞報導影響進行調查發現,國內有近六成民眾擔心自殺新聞報導可能造成模仿自殺,因此政府及媒體從業人員應儘速研擬自殺防治策略之媒體規範。
二、參考其他國家經驗,美國、瑞士和奧地利都對媒體的自殺報導做相關規範,以避免自殺潮的發生,以瑞士1991年和1994年為例,規範媒體降低聳動標題、內容,並且減少圖片,使得自殺率也獲有效控制,從十萬分之廿點七降到十萬分之十九點六。而美國疾病管制局為了減少所謂的「與媒體相關的自殺傳染」現象,曾經提出七大項建議,希望媒體避免進行此類新聞報導,內容包括:簡化自殺的原因、重複的持續或過度報導自殺的新聞、提供聳動的自殺新聞報導、報導如何自殺的方法、呈現自殺為完成某種目的之工具、將自殺行為及自殺者美化或光榮化,以及將焦點集中在完成自殺者的正面特質。對於自殺新聞之媒體報導,世界衛生組織亦訂有嚴格要求,指媒體報導一般性自殺新聞應小心而正確的解釋自殺相關統計數據;使用經確認且可靠來源的參考資料;不能因為趕時間而匆促下論斷;不應使用類似「自殺流行潮」或「全世界自殺率最高的地方」的字眼;不應把自殺報導成是一種對社會、文化變遷的可理解反應等。
三、媒體具有影響民眾觀念與行為的功能和效果,其所扮演的「第四權」角色,負有教育及匡正大眾觀念的責任及義務,而在國人心理健康狀況似乎已亮起紅燈的節骨眼,有關自殺事件的發生和相關媒體報導,亦應受到廣泛的關注。
四、爰此,本席要求在世界各國已對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作出反應的同時,台灣的媒體應改變以新聞價值甚或是商業利益作為取捨標準的報導原則,政府相關部門更應積極要求媒體自律,建立適合本國國情之媒體報導準則,期待所有傳播媒體都能妥善處理自殺新聞之報導尺度,真正藉由自律與他律雙管齊下的方式落實『第四權』在自殺防治工作上應扮演好的角色,避免更多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