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陳憲中、林國慶等31人,針對內政部之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91年度起展開,而南部、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於五、六月間核定實施,北部、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亦隨之展開。因區域計畫對於國土之劃分是否符合各縣市實質上彼此之競爭、合作關係以及時代進步之潮流,已有檢討之必要。又區域計畫嚴重影響國土未來發展目標及各種重大建設時程,爰提案由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衛環及社福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營建署署長及所屬相關單位,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 自71年至73年間將台灣分作北部區域、中部區域、南部區域,及東部區域,並分別擬定公告北部區域、中部區域、南部區域,及東部區域計畫。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第一次通盤檢討係於84年至86年間,第二次通盤檢討於91年度起展開,目前並完成南部及中部區域初步規劃草案。
二、 按區域計畫之整體觀點,係考量全球化影響,並配合區域自然環境、實質條件、發展現況及發展潛力,以「永續發展」為目標。該計畫依循「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之指導,並涵蓋經濟成長、人文素養、生活環境之協調。該計畫期達到總體發展之構想,以生態環境之維護、生活環境之改善,以及生產環境之建設為目標。第二次區域計畫通盤檢討修訂之重點有:(1)加強區域計畫對海域、海岸及離島地區之管理(2)加強國土保育及防災(3)有效指導區域土地之開發利用與保育管理。主要係針對台灣本島陸域部份,本次檢討亦將海域部分列入區域計畫範圍內。
三、 區域計畫71年至73年間對於國土之劃分,將之區分為北部區域、中部區域、南部區域,及東部區域,並分別涵蓋各縣市。然各縣市因時空之發展、地理及人文環境之差異、政治因素及政府政策之影響,以及與鄰近縣市之關係,原有對於國土之劃分、各區域所包含之縣市,是否符合各縣市實質上彼此之競爭、合作關係以及時代進步之潮流,已有檢討之必要。再者,區域計畫係國土未來發展及各種重大建設之上位指導計畫,對於本國經濟、人文、環境、交通…等層面影響甚鉅,故建請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衛環及社福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營建署署長及所屬相關單位,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憲中、林國慶
連署人:黃偉哲、曹來旺、李明憲、賴幸媛、黃志雄、楊宗哲、
謝欣霓、田秋堇、李鎮楠、陳景峻、林樹山、鄭運鵬、
何敏豪、王淑慧、藍美津、蔡同榮、王世堅、吳秉叡、
黃昭輝、陳啟昱、陳明真、陳重信、陳秀惠、高志鵬、
莊碩漢、陳朝龍、蔡啟芳、徐國勇、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