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陳憲中等51人,針對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僅依靜態之人口、土地面積…等變項,計算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統籌分配稅款,並未考量地方為提升國家整體經濟、促進社會繁榮所付出之環境、居民健康..等「社會成本」。爰提案建請行政院研擬符合社會公平、分配正義之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及相關法規,優先提撥一定比率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高污染工廠所在地之縣市之可行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列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然統籌分配稅款係依各地方人口、土地面積計算,始終未考量工業進駐地方,使地方需付出之環境代價。此等環境代價係一「社會成本」概念,與現存企業以「回饋金」之名目「施惠」予地方之立意迥異,乃地方為提升國家整體經濟、促進社會繁榮之所付出,故直接承受工業污染、犧牲居住品質之地方,應取得合理之稅賦分配。
二、 又依現行所得稅法第三條,辦理申報之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是以,造成重工業污染之工廠往往設置於沿海偏遠地區,且經濟、政治資源較為不足之縣(市),而營利事業總機構卻多設於資源過剩之直轄市。致使工廠所在地縣(市)所承受之環境污染、犧牲之居民健康,與其所分配之稅負不成比例。
三、 以六輕進駐之雲林縣為例,台塑六輕廠93年上繳中央達270億元之稅收,惟地方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其所分配稅收約四億元。更以,雲林縣肝癌死亡率高居全國之冠,境內北港溪更列全國嚴重污染河川之首。上繳中央之稅收係地方付出親水權、環境權、健康權之代價,地方包容工業進駐,無非希冀工業能帶動地方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然國家之稅負分配卻予地方如此不公平之對待。地方政府財源已嚴重不足,受高污染地方連分配整治經費,以求乾淨生存空間之整治都不可得,更遑論建設具有地方經濟與文化特色之縣市。是要求稅負合理分配,為地方共同心聲。
四、 綜上,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僅依靜態之人口、土地面積…等變項,計算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統籌分配稅款,應考量環境污染之社會成本能達到分配之正義。鑑此,爰提案建請行政院研擬符合社會公平、分配正義之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及相關法規,優先提撥一定比率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高污染工廠所在地之縣市之可行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憲中
連署人:李鎮楠、吳秉叡、黃昭輝、陳啟昱、陳明真、陳重信、陳秀惠、
高志鵬、莊碩漢、陳朝龍、蔡啟芳、賴幸媛、張慶惠、郭正亮、
林為洲、曹來旺、徐國勇、黃淑英、謝欣霓、侯水盛、田秋堇、
陳秀惠、王塗發、邱永仁、王世勛、尤 清、吳富貴、江昭儀、
張川田、李俊毅、黃偉哲、薛 凌、葉宜津、鄭國忠、李明憲、
鄭運鵬、林淑芬、蔡英文、陳明真、莊碩漢、林國慶、林進興、
張花冠、張俊雄、盧天麟、李昆澤、湯火聖、鄭朝明、林濁水、
彭紹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