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稿
案由:本院黃委員淑英,為勞工退休金條例與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內容衝突,導致事業單位與勞工辦理勞退個人帳戶困難重重、公平性有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席近日接獲多起勞退新制相關陳情,特別是針對不適用勞基法之社會福利團體工作者自願提繳退休金、設立個人帳戶屢遭困難,而行政單位每每出現說法不一,讓民眾無所適從。
二、陳情之社會福利團體表示,由於屬社團法人之社福團體不適用勞基法,但為保障工作者權益,雇主同意為工作者提撥退休金。然而,申請過程或者遭遇行政單位以「不適用勞基法」而拒絕,或者要求必須工作者先自行提撥,雇主方能提撥。導致勞退新制已經施行三個月,社福團體仍無法為其工作者開立個人帳戶,提撥勞工退休金。
三、本席質疑勞保局要求不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辦理勞退新制需勞工先自行提撥,雇主方能提撥,有法規解釋上的問題。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即不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在雇主同意的前提下,得自願提繳。然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卻明顯與母法相衝突,其規定為:關於前述之第七條第二款「……工作者及經理人自願提繳時,雇主得在百分之六之提繳範圍內,另行為其提繳。」亦即,工作者必須先自願提繳,雇主方得在6%的範圍內提繳。施行細則與母法如此衝突,無怪乎民眾申請時每每遭遇不一致的說法。再者,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而此處6%的雇主提繳上限是否將不適用勞基法勞工置於比較不利的工作條件?並且,同為勞工卻出現不公平的「一國兩制」,適用勞基法勞工雇主提撥無上限,而不適用者則最高雇主僅能提撥至6%?
四、勞退新制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實施三個月已出現法規解釋不一,導致雇主與勞工無所適從,保障勞工權益良法美意無法落實等情況,本席要求針對如此狀況即刻進行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