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黃淑英委員,有鑑於感染HIV之無戶籍國民,依現行法規無法申請戶籍並請領身份證,有疾病歧視及違憲之虞,特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查,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規定,「無戶籍國民」要申請短期的居留證與長期的定居證、進而申請戶籍時,必須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而健康檢查項目,乃根據衛生署所制訂之「乙表」,內含下列四種檢查:1. HIV抗體檢驗、2. 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3.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4. 癩病檢查。
二、按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中,後三種疾病都是可治癒之傳染病,若不幸感染,經治療痊癒後,無戶籍國民仍可再次申請居留證與定居證。但HIV抗體無法經由治療消除,無戶籍國民一旦感染HIV,將永遠無法申請在台定居。
三、同時,若無戶籍國民於國內被篩檢出感染HIV,目前實務上主管機關逕將無戶籍國民解釋為外國人,並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第十四條之規定,僅核發十四天短期簽證。
四、「無戶籍國民」雖在台灣未曾擁有過戶籍,但按國籍法之規定,仍為中華民國國民,若該國民完全符合移民法規之其他規定,理應得申請居留證與定居證,進一步取得戶籍,卻只因其感染某些特定疾病就無法取得,實為對於特定疾病之歧視。
五、無法取得戶籍,對於一國民權益影響甚大,同時,按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無法讓其取得戶籍,則有侵害人民居住權之虞。故本席要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及衛生署等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研商出解決方案,並召開公聽會,與各界檢討該解決方案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