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針對醫療院所溢領藥事服務費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健保局核算藥事相關費用之規定:各分局應依特約管理辦法規定及醫院評鑑標準核算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報備之藥事人力,並作為核付藥事費用之依據。因此,根據健保局93年所公布的健保資料,對應其對於藥事人員的給付標準來計算醫療院所應配置之藥事人員:醫學中心門住診共需2686人;區域醫院共需3078人;地區醫院則為2404人。
二、93年實際在院職業藥事人員總數:醫學中心1755人;區域醫院1946人;地區醫院1531人,各層級的醫療院所藥事人力明顯不足,醫學中心至少短缺181人;區域醫院114人;地區醫院207人。
三、可見醫療院所的藥事人力與其請領藥事服務費的人力明顯有不一致的地方,且有溢領藥事服務費的情事。為確保健保永續發展,本席要求健保局應於三個月內查明醫療院所溢領健保藥事服務費之情形,並進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