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條例其實是一個特別法,所以在它的就養當中,要有它的功能性存在。之前榮民的結構是什麼樣子、現在未來要走的榮民服務、未來規劃的就業與就養方式是什麼方式,都要把它確定好。
基本上,我們要確定自己的精神,而退輔會的精神就是存在退輔條例裡。政府撤退來台後,對這些老榮民的照顧,怎樣來做好完善的照顧,即使在法規當中,以時間點來切割,我們都可以來研究、來討論。但如果是現在礙於某些因素的壓力,來修些辦法,真的是徒增困擾,甚至引發民怨。我們要的是,如何對老榮民的就醫、就養中善盡人道的照顧,但現在為了這些,在辦法當中,修來修去,不盡情理。
另外,眷村改建之後,每個榮民配住房屋,中北部以北地區,房價不一樣,這會不會取消它的認定資格,這也要在法令當中加以確定,否則會衍生出更多問題,否則如果光計算家庭收入,不盡合理。
再者,我們對於老人的安養訂在61、62歲,其實我們的榮民安養,如果在退休後有困難就該做安置了,不該等到年齡可以了才來做安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