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日期:96年2月15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法務部未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七八號(下稱釋字)之旨,提案修正律師法顯有違憲,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非審判機關而行使審判之實質工作,律師法應修正依釋字第三七八號「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且該等委員會設於司法機關中,由專業人員共同組成,行使職權與該法院其他法官相同有其獨立性,且審理程序關於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等,多與刑事訴訟法類似或相同,性質上相當於職業懲戒法庭,實質上從事審判工作,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確立該等委員會實屬審判機關。
二、為使名實相符並增進司法化運作,相關法律應予修正 依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理由書「…又律師懲戒委員會既具職業懲戒法庭之性質,為使其名實相符並增進司法化之運作,宜於修正相關法律時改為法庭名稱,併予指明。」,法務部應提出律師法相關修正案,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之旨。
三、未修正法律顯已違憲。釋字第一八五號所揭示「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法務部遲未提出相關修正案,顯已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