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日期:96年2月15日印發
案由:
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現行法務部公布之偵查庭配置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檢察官為本法所稱之當事人,惟傳統刑事訴訟法因採取職權進行主義,檢察官之地位如同糾問者,為落實人民權利之保障,近年來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改良式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如限縮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及加重舉證責任等規定,可知為落實當事人地位之實質平等,檢察官之角色應重新定位。
二、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夠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可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本其當事人之地位有調查證據之權,惟現行偵查庭位置安排上,檢察官列席之處如同審判程序中之法官,看似處於糾問者而非當事人之地位,已嚴重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為落實當事人地位之實質平等,法務部應就偵查庭位置圖重作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