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日期:96年3月14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甸鑑於法務部所屬之看守所,關於律師接見刑事被告之約見制度,造成律師執業之不便及押中刑事被告防禦權之侵害,特向 貴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關於羈押中刑事被告有接見辯護人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羈押法及羈押法施行細則定有明文;然現行法務部所屬之看守所,押中被告接見選任之辯護人(下稱律見),需至看守所現場登記,辦理接見。然以台灣北看守所為例,僅有兩間特定處所辦理律見,若有多數羈押中被告欲接見其辯護人時,則需排隊,曠廢時間空等,造成被告辯護人之行使接見權的不便。尤其多數同案羈押禁見之被告在律師接見時,必須安排錯開,接見之律師必須做長時間之等待。非唯對空等之律師造成困擾,對所方之防護與接待已構成重大壓力。
二、有鑑於此,法務部所屬之看守所應該建立一套便利之制度,利於羈押中被告接見其辯護人,節省辯護人之時間,此不但有助於被告了解自己的案情,亦可穩固整體囚情。現今社會,電子通信便捷,可即時及遠距通信。目前,一般之接見已可用網路預訂方式安排接見,律師接見更無理由必須由律師親自到所申請方得接見。故法務部應立即提出網路接受辦理接見適宜之辦法,以便利辯護人辦理律見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