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並主持司法委員會,排定審查民法總則編及親屬編,並提出質詢:
一、「成年監護」修正案,用「監護宣告」取代「禁治產宣告」:
楊委員指出,「禁治產」用詞已使用非常長的時間,且涉及很多法令必須一併修正的問題,建議法務部將所有條文中有「禁治產」用語之法條列出,並考量一併修正的可行性。
二、民法第1093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修正草案:
楊委員長期關注婦女權益,特別是離婚婦女的處境。礙於現行民法第1093條的規定,獲得監護權之婦女擔憂自己先死亡,又無法以遺囑指定其小孩的監護人,監護權又得回歸前夫,未成年子女可能必須面臨到離開較親密、熟悉的親人(如祖父母)等問題,楊委員認為宜斟酌行使監護權之一方給予有監護權一方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機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