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主持並安排審查「民法成年監護修正案」
一、「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及一併修改其他法規之可行性
楊委員關心「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及其他法規有此名稱,連同本案一起修正的可行性,以符合社會期待。
法務部表示現行約有58個法規中存有「禁治產」名稱,這些法律涉及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等單位,須先行協調相關部會,在此次一併修正可能有困難。有些弱勢團體建議將此一名稱作修正,以達正名效果,若可先通過本法相關的實質條文,之後大家認為該名稱確實需要修正,再根據這條條文的精神,連繫相關部會逐一修正其他法規。
二、修改「禁治產」用語是否影響「施行日期」
鑑於成年監護制度建立的重要性,楊委員關注名稱修改後,是否會影響施行日期,因此此次審查面臨兩個抉擇:(一)先建立制度,提早施行,「禁治產」用語下會期再修正;(二)一併修改名稱(「禁治產」改成「監護」宣告),較晚(二年後)施行。
楊委員裁定,完成一讀程序,送交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