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周委員守訓,鑒於近日金管會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中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在OECD之會員國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業務二年以上之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但經世界經濟論壇金融評比較佳的新加坡(第四)、香港(第五)卻未列其中,以在大陸發展金融業務觀點來看,似更應將「新加坡」及「香港」兩地區列入往來辦法中,對於本意在大陸發展消費金融業務且擁有經驗的臺灣中型金融機構將因此喪失機會,拘泥於形式要件的傳統邏輯思考,恐無助於提昇赴大陸臺籍銀行的競爭力,應從根本-營運計畫書與金融管理人才-下手,並舉行公開公平公正的面試作為取決之唯一標準。是故以此特向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提出書面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