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周委員守訓,鑒於臺灣地區能源供應97%以上仰賴進口,化石燃料日益匱乏,近數年來國際燃油、燃煤、天然氣價格大幅上漲,核電計畫符合政府能源多元化之政策,對長期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及安全性有所助益。核能發電不排放二氧化碳,不會產生溫室氣體,如核四計畫商轉後平均每年發電達190億度,若與新建的超臨界燃煤電廠相比,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600萬公噸,可緩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增加。若依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中罰款規定,每公噸二氧化碳1,500元來計算,燃煤發電每度約需加計1.6元,燃氣發電每度約需加計0.58元。我國在98年9月21日宣布推動臺灣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行政院97年6月5日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領」:2016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的水準,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水準。臺灣目前的總排放量與人均排放量在世界都名列前茅,而且大額的排放量集中於國內重化業與火力發電廠,目前「大煉鋼廠」與「國光石化」計畫已是既定國策無法回頭,要減排惟有逐漸淘汰火力發電廠,火力發電又是現今大宗發電來源,所以一定需要重新認真思考未來能源與核能政策,在不確定未來核電政策之前,至少針對核能應用的委辦研究不能停(最新的是十年前核四的評估資料),以便行政首長能隨時歸零作最明智的決策。故特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經濟部與環保署提出書面質詢。
提案委員: 周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