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周委員守訓,鑒於99年5月27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向行政院國防部提出書面質詢如下說明。
說明:
1. 其實這些條文在「災害防救法」中已完備訂明(3/15國防部業務報告中有提到),本次修法純屬尊重委員提案權,此言出自國防部法制司長之口。國防部因客氣讓立法委員重複立法浪費國家資源實不可取。
2. 請問作計室對部隊培訓的改變,可沒有排擠原來戰鬥的課程?特別是未來役男集訓才四個月而已。
3. 按照第二條與第三條等條文文義,國軍需防災與防恐。但這樣按政府組織分工原理合適嗎?我們現有多少能力?執行情形如何?
4. 現在天災前會提前部署,請問會減弱天災期間防禦力或心防嗎?
5. 承接防災任務後到底沒有資源排擠的現象?
6. 請問目前執行情況有沒有下一步精進作為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