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中雄,針對環保署將手機列為強制回收項目,卻忽略手機充電器大量閒置問題,僅以『目前行動電話廢棄量與營業量相較偏低,且回收商、販賣業及公益團體如有意願均可回收,執行機關並非唯一回收途徑』的被動態度進行管理,不僅增加廢棄物處理負荷,亦導致資源浪費。目前,國際針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如日本、韓國及中國均積極朝向制定充電器統一規格標準,使不同廠牌之充電器可相互通用。本席要求環保署除應加充電器納入強制回收項目外,更應積極與國家標準局協調,儘速制定手機充電器統一規格標準,方能促使台灣早日達成循環型零廢棄社會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鑒於手機廠商不斷推出新產品,每換一支手機就得更換新的電池及充電器,不同廠牌規格不一樣,即便是同廠牌手機,其充電器、電池規格有時也不同,導致充電器及電池無法隨手機汰換而重覆使用,形成資源浪費,亦造成消費者的不便。
二、目前,台灣並未針對現行手機充電器制定統一規格,故手機廢棄後,充電器亦成為廢棄物,雖然環保署已於95.4.17將手機列為強制回收項目,但依據環保署統計資料發現95年5月至97年3月止,全國廢行動電話回收量為379公噸,該重量包含行動電話、充電器,顯示國人回收手機時,仍會將充電器交由清潔隊處理,針對該部份,本席要求環保署應將手機充電器納入強制回收項目,讓民眾明確知道廢棄之手機充電器可經由現有回收系統,妥善處理。
三、再者,96.6.15國家標檢局亦召開「研討手機充電器規格化相關國家標準制(修)定可行方向會議」,決議將朝充電器介面統一,使其可重覆使用方向來努力,然國家標檢局握有國家標準制定之權,卻不積極作為,耗時一年,仍未訂定出相關規範,顯然怠職。
四、防止電子廢棄物的最佳方式乃為從源頭鼓勵環境化設計及永續消費,然而現今環保署雖已制定行動電話的環保標章,但不僅規格標準中未納入充電器統一規格的考量,更令人質疑的是,目前未有任何一家廠商符合標章規範。此情形突顯仰賴業者自願性申請的環保標章,未能有效解決廢棄充電器之問題,本席強烈要求環保署除應加充電器納入強制回收項目外,改善現有被動式的回收方式,且國家標準局應效法日本、韓國以及中國等國,立即擬定手機充電器統一規格化之國家標準,使不同廠牌間的充電器可相互通用,從源頭直接減少廢棄充電器的產生,此舉不僅有環境面的助益,更可減少民眾額外支出,亦促使台灣早日達成循環型零廢棄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