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委員中雄,有鑒於網路遊戲已成為兒童及青少年的主要休閒活動,政府應加強電腦軟體分級的管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明訂電腦軟體應予以分級,經濟部工業局亦於95年7月公佈「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然而,綜觀相關法令,若有業者違反電腦軟體分級規定,主管機關只能給予道德勸說,卻無實際罰責,毫無約束業者行為之強制力。為落實電腦軟體分級制度及嚇阻不肖廠商提供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電腦軟體,本席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應於相關法令增加罰責規範,並不定期前往各大賣場進行抽查,加強查緝違法廠商,同時對於累犯之廠商應給予記點加重處分。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又經濟部工業局於95年7月6日公佈「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腦軟體分為普通、保護、輔導及限制等四級,明確規範各級電腦軟體之內容及畫面。
2.經濟部工業局在97年1月至2月間進行市售電腦軟體分級抽查,總計查核276家賣場,共抽查13710件產品,涵蓋138家電腦軟體遊戲業者。在13710件產品中,有標示分級者有9221件,未標示者4489件,未標示率高達33%。而在未標示商品4489件中有524件是在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公佈施行後所發行的產品,顯示仍有業者未遵守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予以分級標示,甚至將所有的電腦軟體全擺在架上公開販售。在孩子未必有能力辨識適合自己年齡的遊戲內容的情況下,已不知不覺中接收了許多暴力、血腥及色情裸露的畫面,嚴重殘害他們的身心發展。
3.根據經濟部工業局表示,因電腦軟體之類別,未列入相關法令所規範的範圍內,對於未依照分級標示之業者,目前尚未有判定裁罰的法源依據,故只能向廠商道德勸說,擇期複查,並印製分級標示貼紙送予相關賣場,進行補標示作業。在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公佈施行後,由於沒有實際罰則,仍有524件未遵守規定,顯示部分業者無法治觀念,抱持著便宜行事,投機取巧之心態。為落實電腦軟體分級制度及嚴懲不肖廠商提供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電腦軟體,本席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應於相關法令增加罰責規範,並應不定期前往各大賣場進行抽查,加強查緝違法廠商,同時對於累犯之廠商應給予記點加重處分。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