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委員中雄,鑒於本院近日內兩度修訂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明定除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當然限定繼承外,其餘仍沿用當然概括繼承制度;及對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採有限責任制等,國人尚不熟悉新制;且國人對繼承相關法令之法治教育不足又欠缺宣導,至今仍有眾多民眾不知繼承制度類型為何,或對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一知半解。為避免繼承人因缺乏法治觀念而背負鉅債之悲劇一再重演,並加強宣導新法內容,建請法務部擬定相關法令宣導策略,並積極具體展開相關法令宣導措施,定期檢討宣導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除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當然限定繼 承外,其餘成年繼承人仍舊遵循「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之制度。但依據法務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針對年滿20歲 的一般民眾及政府機關人員,所進行的「民法繼承制度了解程度」調查結果顯示,高達六成五的一般民眾不知繼承類型有哪些,而知悉繼承制度者之中,竟有近五成八的人不懂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另外,亦僅有七成政府機關人員知悉繼承制度類型。
二、另分析目前揹負繼承債務的繼承者中,大多數人都是因「不懂法」,而陷入揹債困境。由此可見,國人對於民法繼承編相關法令,十分陌生,然而諷刺的是,繼承相關法令已實施長達70年,且幾無修訂,國人對實施七十年並攸關己身權益的繼承法,竟如此疏離。顯見主管本法之法務部,長久以來怠於法令宣導等基本施政,同時亦疏於法治教育之紮根,而引發一連串繼承債務的悲劇,法務部對此難辭其咎。
三、然而,亡羊補牢,時猶未晚,深耕國人法治教育,貫徹繼承法令宣導實為當務之急。尤其繼承編經本院近日之兩度修法,更須宣導新修法內涵,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應就繼承法令擬定宣導方針、積極辦理,並定期對於宣導績效進行總體檢,針對缺失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以維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