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委員中雄,有鑒於市面上多數包裝販售之糕餅、飲料等食品,反式脂肪含量遠遠超過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攝取上限,醫學證明攝取過量的反式脂肪,將增加罹患中風、動脈硬化等心血管等疾病機率,耗費健保成本且違害國人健康。然衛生主管機關只規範業者必須在食品營養標示上增列反式脂肪含量,但無含量限制之標準,亦無標語警示消費者。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本席建請衛生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把關責任,明確規範業者添加在食品中反式脂肪的含量限制,並以停用反式脂肪為終極目標,輔導業者使用替代原料;同時加強宣導攝取過量反式脂肪對人體健康之危害,比照菸酒商品模式,要求業者應在包裝上加註每日攝取超量對人體危害之警示標語,落實消費者有知情選擇購買食品的權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醫學界早已發現每天只要攝取4至5公克的反式脂肪,就足以使血液中的膽固醇升高,並使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增加四分之一。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建議,55公斤重的成年人每天反式脂肪攝取量不應超過2.2公克。事實上歐美各國早已規範食品包裝上須標示反式脂肪的含量,從2003年開始,包括丹麥、加拿大、美國紐約、費城、西雅圖、加州等地,更立法禁用反式脂肪。雖從今年開始,衛生署已開始要求包裝食品需標示反式脂肪的含量,但比起國外已慢了好幾步。
2.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示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生署96年7月修改「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部分條文,從97年1月1日起規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於脂肪項下加標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範,違反第十七條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署表示,在新辦法實施後,將有一年的緩衝期,明年(98)年起正式開罰。
3.然而,立法要求商品包裝應標示含量,並對違法者開罰,根本無法改善國人過量攝取反式脂肪,因此耗費健保成本且違害國人健康之不良影響。衛生主管機關應該進一步提出對策的是,該含量是否在健康食用範圍內?以及消費者是否有足夠資訊作為選擇購買食品的依據?根據「台灣健康醫院學會」的換算,許多市售的零食小小一盒便已超過成人攝取量。而零食最主要的消費族群—兒童,其體重常不到成人一半,更不應攝取。此外,在該學會97年6月的電話調查當中,89.6%民眾表示在選購食物時,重視食物對「健康」的影響;然而有高達63.7%民眾卻沒聽過反式脂肪,更遑論知道反式脂肪對人體危害程度比其他脂肪還高!此項調查顯示相關部門未重視反式脂肪危害國人健康問題,宣導不力,以致民眾對於反式脂肪的認知普遍不足。
4.停用反式脂肪已是國際趨勢,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提升健康,本席建請衛生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把關責任,明確規範業者添加在食品中反式脂肪的含量上限,並以停用反式脂肪為終極目標,輔導業者使用替代原料;同時加強宣導攝取過量反式脂肪對人體健康之危害,比照菸酒商品模式,要求業者應在包裝上加註每日攝取超量對人體危害程度之警示標語,落實消費者有知情選擇購買食品的權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