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委員中雄,鑑於僑委會自實施僑教政策以來,並未考量世界各國情勢、政治背景等因地制宜,僅以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程序,招攬僑生返國就學。然泰緬邊境之僑生因歷史因素成為無國籍華人,既無當地國籍,又無法獲得我國政府相關法律協助。後又因不明確之僑教政策,使其誤認返台就學並居留達一定期限,即可取得國籍,而紛紛購買假證件來台,造成目前國內總計約有400名持泰緬僑生,面臨畢業即失去居留身份,返國又得面臨刑責的窘境。本席要求教育及僑務主管機關等應即刻檢討僑教政策,並就情勢特殊之華僑定居地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訂定居留與定居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泰緬邊境之無國籍華人,源於國共戰爭時代撤退至泰國及緬甸邊境之國民政府軍及其後裔,因無法取得當地國籍,又不能遷居來台,因而成為舉世皆知的無國籍華人。
二、然而我國政府於1951年起推展海外僑務教育工作時,將之視為我國華僑,卻未給予任何法律協助與庇護,且明知該地無國籍人眾多,又未就此於僑教政策中,訂定特殊條款或規定,以適當地情勢。加上政策宣導不明,使得無法取得當地國籍之僑生,透過購買假護照來台就學,俟其畢業後,因居留原因消失,無法再持假護照辦理居留,如返回僑居地又得面臨持偽造文件出境之刑責,而衍生滯留在台問題。
三、惟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通過之際,泰緬地區無國籍僑生居留問題浮出檯面,我國立法予以就地合法,解決部分燙手山芋。但僑教政策卻無任何修正檢討,持續在泰緬地區招生,以致於無國籍僑生滯留問題的未爆彈再度引爆,進而引發今年7月3日泰緬孤軍後裔上街爭身分事件。
四、雖經泰緬僑生抗爭陳情後,內政部已於今年七月中,訂定「泰國緬甸地區以學生身份入國逾期居留未能強制出國者處理要點」,同意發給持偽造證件來台之泰緬僑生一年期臨時外僑登記證,暫時解決居留問題。但若僑教政策一日不檢討修正,同樣的人球劇碼仍會不斷重新上演。
五、我國素來自詡「人權立國」、「人權國家」,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亦載明:「人人均應擁有國籍。」爰此,本席除要求教育及僑務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修正僑教政策,針對情勢特殊之國家,訂定特別條款,避免無國籍人球事件一再重蹈覆轍外;且為使泰緬孤軍後裔可合法取得國籍,不再成為國際人球,移民主管機關應立刻著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1項,擬定「泰緬地區無國籍僑生來台居留與定居辦法」,以維護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