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徐中雄委員,鑑於我國推動無障礙空間多年,但相關法令配合不足,致未能落實建設。以營建署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規定,金融機構、銀行、學校、公共廁所…等處應設置無障礙空間。然而內政部卻將加油站廁所視為附屬設施,不屬公共廁所,故可不受該規則之限制。然台灣人口結構已逐漸走向老齡化社會,重視無障礙空間設施更是刻不容緩。營建署應儘速修正上述條款,將加油站廁納入規範,並要求加油站業者限期改善,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及高齡化長者方便、安全的使用設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內政部最新統計,至今年六月底全台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已達102.7萬人,其中肢體障礙者占38.9%(約40萬人),占總人口比率為4.5%。
2.依據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均包含加油站,且主管機關對於加油站之設置,均有嚴格規定,然重重規定中卻獨漏無障礙廁所之設立,其主管機關顯有失責。
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4.然營建署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之表內建築物類別並未明列加油站,而內政部又視加油站廁所為加油站附屬設施,不屬於公共廁所,致使建築師無法依據將無障礙廁所規劃在內,而業者因此得以規避無障礙廁所之設置。
5.全國加油站共2656家,其中僅365家主動將現有廁所進行部份改建,由蹲式馬桶改建為座式馬桶來服務身心障礙者及高齡化長者,而另有72家提供身心障礙者專用之廁所,僅有16%的加油站願意主動為身心障礙者及高齡化長者提供安全使用之設施,也因無法源依據,對於一般加油業者並無強制力及約束力,進而規避無障礙廁所之設置。因此,本席強烈要求營建署應儘速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170條」,必須將加油站納入並要求加油站業者朔及改善,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及高齡化長者方便、安全的使用設施。
6.台灣的人口結構也是逐漸走向老齡化社會,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未來20年國內65歲以上高齡人口佔總人口預估將高達20%以上,因此,重視無障礙空間設施更是刻不容緩。本席在此提出建言,希望內政部能夠更加積極投入無障礙環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