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徐委員中雄,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明訂,各級政府機關、單位、公私立學校應優先購買身障團體或機構所生產產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又內政部於94年10月發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明訂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根據內政部所提供資料,96年度尚有3986個義務採購單位未達到百分之五採購比率的規定。為落實法令照顧身心障礙者機構、團體等弱勢組織之美意,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機會,本席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宣傳各級義務採購單位,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同時對於未達到百分之五採購比率且無正當理由之單位,依法給予懲戒或罰鍰。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又內政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明訂該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
2.當初制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是為了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運作,讓身心障礙者有穩定的工作,以減少身心障礙者的失業問題。與其政府花費大筆預算,發放補助津貼,實施短暫救助政策,不如輔導身心障礙者,提供其工作機會,對於身心障礙者能自立更生,都應給予支持。
3.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95年度共有7110個義務採購單位,而符合規定之單位只有2270個,約佔32%;在96年度,各級義務採購單位符合規定的個數皆有成長,總計8649個義務採購單位,有54%(4663個)的單位符合規定。採購總額從8億1千多萬元,增加至16億2700多萬元,將近五成的成長率。其中更有部分機關(如總統府、原子能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海岸巡防署等),其採購比率高達90%以上,顯示該機關的用心,對於這些單位的承辦人員,本席給予肯定!
4.然而,雖已有超過5成的單位達到購買百分之五比率的規定,但仍有近4000個依法義務採購之相關單位,未符合規定。尤以隸屬於地方政府的附屬單位,違反規定之單位超過50%。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第10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69條規定者,可處以懲戒或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緩。爰此,本席建請相關主管機關,除了加強宣導、監督各級義務採購單位之成效,對於各單位相關執行人員,也應將其執行成效納入年度考績之考量,懲處失職人員,獎勵成效顯著之人員,獎懲分明才能激勵執行人員推動法令之動力,以落實該法制定之宗旨。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