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司法院破產法研修委員會草擬「債務清理法草案」,有關為減少司法資源濫用以及快速處理債務清理程序,擬增加簡易破產程序,並以破產財團之價額未逾1,000萬元或申報債權總額未逾3 000萬元的破產事件,法院得逕行或改行簡易破產法程序處分一事。今為落實簡易裁定破產程序美意,是否應擴大適用金額至三億的中型企業。 特此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2004年司法院曾研擬「破產法修正草案」,由於2005年雙卡風暴,先行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在2007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司法院繼續破產法修正,並將行政院經建會與經濟部草擬之公司重整制度,納入破產法整編為單一法案,於98年8月完成研修並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其中有關於為減少司法資源濫用以及快速處理債務清理程序,擬增加簡易破產程序,並以破產財團之價額未逾1,000萬元或申報債權總額未逾3 000萬元的破產事件,法院得逕行或改行簡易破產法程序處分一事。
二、今,有關許多因投資環境及景氣問題而非惡性歇廠倒閉的中型企業,特別例如82-86年間,台灣近30家皮件大廠倒閉的債務清理,由於這些中型企業資本額時逾2-3億之多,在此法院得逕行或以簡易破產法程序處分的適用門檻下,難受其益,使他們難以協商債務,而對保人也因此將背負一生債務,難以翻身,並因此造成以自殺結束生命之遺憾。爰此提案建議將價額放寬至三億為妥,使有法源依據,以利其與公私立銀行早日就債務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