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身障者「公平應試公務人員」的機會
陳福海籲請取消不合理之容貌、體能、體位應試限制
專案質詢
案由:本院陳委員福海,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考試院要取消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不合理限制,然台灣尚有12項公務人員考試需要實施體格檢查。本席建請重新檢討實施體格檢查規定之必要性。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競爭之機會,不能因其身體功能及結構的損傷,就被剝奪「應考試、服公職」的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第30期專科員警班的招生簡章,其複試項目包括體能測驗與口試標準,口試標準將儀容欠端正列為不及格,包括痲面、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
二、將臉上有疤等同為儀容欠端正,如此規定與跟能否成為警專學生,接受警察教育無關,甚至對將來從事警察工作的職能亦無關連,是明顯的五官容貌歧視。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四、然台灣尚有12項公務人員考試需要實施體格檢查,本席建請重新檢討實施體格檢查規定之必要性,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競爭之機會,不能因其身體功能及結構的損傷,就被剝奪「應考試、服公職」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