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針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施政報告」,特向勞委會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從一個國家願意給懷孕的母親什麼樣的保障,就可以看出這個國家的文明發展程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人最長只能請領半年,並不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的母法精神,因為「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期限,最長可達兩年,兩者之間的落差相當明顯,況且政府又尚未建立普及的社區托育,所以在半年之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母親是不是又要擔心小孩的托育問題?所以,根本的解決之道,應該由國家提供公共化的托育、托兒服務,或是輔導建構價廉質優的社區化或公司內部托兒設施。
二、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受僱者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為解雇之理由。但是,臺北市政府2002年至2006年受理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共有132件,而懷孕歧視即占66件,比率達總案件量50%,懷孕歧視可說相當的嚴重,而其他不敢沒有申訴的黑數案件,就更不知道有多少?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勞委會如果不做好監督的以符合新法的保障精神,職業婦女又如何可以安心懷孕?更別提是否領得到育嬰津貼了!職業婦女最擔心的是請完育嬰留職停薪假後沒辦法回到原來的工作,一般領取平均薪資或是更為弱勢的勞工,就算是雙薪家庭都很難擁有優質的生活,若為了領取六個月的津貼卻反而失去工作、少掉一份薪水,要怎麼過活? 所以這個政策會不會變成只鼓勵工作穩定且有條件可以請假在家不工作的勞工請長假回家照顧小孩,越高薪的人可以領到更多津貼。這主要的原因在於生育所帶來的成本由個別雇主負擔,導致許多女性在職場上面臨懷孕歧視,所以根本的解決之道,應把生育的責任由政府、社會來平均分擔。目前,只有大陸、南韓由雇主全額負擔產假薪資。而英國、法國、芬蘭、挪威、丹麥等歐洲國家,其產假薪資多是由社會福利支出,而非雇主責任。像德國從2007年開始實施育嬰津貼,結果生育率比2006年略增百分之一,新生兒數止跌回升,改變十年來的趨勢,除了育嬰津貼等鼓勵生育政策,德國還計畫在未來六年內耗資四十億歐元(約合一千九百億新台幣),在全國各地廣建托兒所,聘僱家庭保姆,目標是在二零一三年前達到歐盟的平均水準,使全國三歲以下的嬰幼兒至少三分之一能獲得政府提供的全天候育嬰和看護服務。
三、台灣的母親往往必須自力救濟,面對突然增加的各種支出。比如說現在全民健保,並沒有涵蓋婦女懷孕生產所需的種種費用,包括產檢、安胎、居家訪視照護等等支出,台灣的母親們都必須自費,而且無論是合法或非法解雇,懷孕婦女都要面臨失業也就失去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的窘境,所以,應該修法讓因為懷孕歧視而被合法或非法解雇,也可以向勞工保險申請生育給付。
四、本席認為津貼發放只能對民眾提供一小部分的經濟補助而已,政府應該提供更全面的社會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人民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台灣競爭力的責任,而不是將育兒責任只丟給女人來煩惱,讓懷孕的母親擔心是否會被解雇或調職減薪!是否有勞保生育給付!是否還付得出奶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