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薛委員凌為提升我國體育水準,保障優秀運動員安定生活環境,特針對奧運參賽選手權益,要求政府給予奧運得獎選手「一路發專案」,亦即「一面獎牌、六大保證、八項福利」,也就是任何在奧運得獎選手,若能獲到獎牌,即有包括「工作、獎金、終身照顧、住屋、免役、優惠」等六大保證,及包括:加碼「國光獎金」重賞、免除兵役、擁有榮譽國民身份獲得政府終身照顧、優先進入公家單位服務、享有比照眷改戶優惠配給國宅、特享「國光低利或無息貸款」、水電半價優待、享有終生俸等八項福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行政院祕書長薛香川10日上午到奧運女子舉重銅牌得主陳葦綾家,代表行政院贈「為國爭光」獎牌;陳媽媽吳曉霖當場含蓄地提出選手在比賽結束後的就業問題,希望政府能幫陳葦綾安排工作,「最好是像公務人員一樣的老師,不要只當沒工作保障的教練。」
2.許多體育界人士都向她反應,台灣對體育重大貢獻人士的配套照顧極為欠缺,就算發放國光獎金之後,選手的後續幾乎都任由他們自生自滅,這對台灣極具貢獻的選手是非常不公平的。
3.鄰近國家的南韓對於傑出表現的奧運選手,除了免除兵役,政府還安排工作,甚至提供房屋住所,讓他們無後顧之憂。
4.本席去年即曾要求政府對在2008奧運贏取獎牌的選手給予奧運得牌選手「一路發專案」,亦即「一面獎牌、六大保證、八項福利」,也就是任何在2008年北京奧運得獎選手,如果能拿到獎牌,就有包括「工作、獎金、終身照顧、住屋、免役、優惠」等六大保證,及包括:加碼「國光獎金」重賞、免除兵役、擁有榮譽國民身份獲得政府終身照顧、優先進入公家單位服務、享有比照眷改戶優惠配給國宅、特享「國光低利或無息貸款」、水電半價優待、享有終生俸等八項福利。
5.「2008北京奧運」,台灣選手進入中國的土地比賽,絕對不能讓人看扁,我們要拿出台灣人的運動精神與實力,讓包括中國億萬民眾在內的國際村民刮目相看,因此,我們務必要先對台灣的選手開出足以讓他們感受國家照顧的配套措施,並成為既定政策。
---------------------------------------------
行政院回覆
一、為落實績優運動選手之照護,行政院體委會於民國91年11月12日訂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就業輔導包括「申請推薦優先職業訓練」、「申請推薦優先職業訓練及補助」、「申請輔導擔任專任運動教練」等3種方式,包括:(一)獲國光體育獎章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辦法獎勵者,得申請推薦優先職業訓練;(二)獲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參加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前2名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前2名者,得申請推薦優先職業訓練及補助;(三)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前3名、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第1名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第1名,且具合格教練證者,得申請輔導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該會迄今已依上開辦法輔導棒球選手張耀騰、跆拳道教練劉慶文、舉重選手郭羿含、黎鋒英;田徑選手安慶隆(身心障礙)及柔道選手李青忠(身心障礙)等6人擔任專任運動教練。為期優秀運動選手相關輔導措施更為周延,該會並於本(97)年8月27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與會意見交流集思廣益,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以利後續修法之參據。
二、有關薛委員建議優秀運動選手之相關保障及福利等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加碼國光獎金、給予終身照顧及享有終身俸等部分,現行行政院體委會訂定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係依各種不同賽會重要性及難易度,給予獲得佳績之優秀選手不同等級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另針對參加奧運獲前3名者應領取之獎助學金,得選擇一次領取,或採取終身按月領取,即奧運第1名為新臺幣7萬5,000元、奧運第2名為3萬8,000元及奧運第3名為2萬4,000元。此外,依「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3項後段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參加奧運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如經聘任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其退休事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免除兵役部分,依「兵役法」第17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2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補充兵役),合格後列管、運用。復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規定,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高爾夫等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1.奧運會。2.亞運會。3.世界大學運動會。4.東亞運動會。5.世界正式錦標賽。6.亞洲正式錦標賽。7.世界青年錦標賽。8.亞洲青年錦標賽。非屬前項規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1.奧運會前8名。2.亞運會前6名。3.世界大學運動會前3名。同辦法第4條規定,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符合前條各項資格之一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院體委會申請服補充兵役(現行訓練期間為12天)。因此,對於體育運動表現優異役男已有相當之權益保障。
(三)有關優先進入公家單位服務部分,政府機關用人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由機關首長本用人權責,並視業務需要、員額狀況進用人員。另行政院體委會就優秀運動員之職涯輔導部分,已訂定相關法規(如「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等),當可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有關提供比照眷改戶優惠配給國宅及特享「國光低利或無息貸款」部分,因近幾年住宅市場低迷,住宅供過於求,政府自88年起已暫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及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故無法再配給國宅。另行政院於94年5月核定「整體住宅政策」時,除楬櫫建立公平效率之住宅補貼制度,並主張整合各類政策性房屋貸款資源,不再以職業別、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與利率,由住宅專責機構統一辦理。未來住宅政策不再強調「住者有其屋」,而改以「住者適其屋」為目標,輔助收入較低家庭購(租)住宅。又本年9月11日行政院第3109次會議已通過「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之「增撥新台幣2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辦理期限自本年9月22日至99年9月21日,貸款額度用罄為止。
(五)有關水電半價優待部分,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特定對象水電優待,如軍眷用水用電、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係分別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辦理。又查目前僅蘭嶼地區居民用電優待免費外,軍眷並未享有水電半價之優待。薛委員意見已留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