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針對農產品進口業者磨刀霍霍,爭取調整檳榔進口期間,由現行的2-4月調整至7-9月,恐影響全台檳榔農的權益,農民收益受損;由於現行進口期間為特別考量避開國內檳榔的產區、產期所訂,不宜再做調整,建請行政院維持原協議。特提出專案質詢。
說明:
一、 國內檳榔栽培面積近五年平均約5萬餘公頃、產量15萬公噸、年產值近113億元、農戶數約3萬餘戶,主要分布於屏東、南投、嘉義、花蓮及台東等地區,全年均有果實採收,盛產期屏東為5月底至10月,南投為10月至翌年2月,嘉義為10月至翌年2月,亦即盛產期間從2月至10月,2、3、4月國內的產量偏少。整體來說,檳榔栽培面積及產量近年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二、 檳榔過去列為管制進口產品,2002我國加入WTO之後,我國入會承諾將檳由管制進口改為「關稅配合開放進口」,在符合檢疫條件的前提下,配額內採標售進口權利金,進口期間初期為2-6月,稅率17.5%;2004年改為2-5月。至於進口來源則以泰國為主,2003年口量達到最高為1,806公噸,但因泰國檳榔發現果繩,進口量銳減,泰國改善出口燻蒸處理技術、符合我進口檢疫標準後,2006年進口量開始增加,唯,檳榔農民立即感受市場價格受到衝擊,要求政府將檳榔列為農產品,要求進行輔導,管制進口時間、減少進口數量,加強取締山坡地違規種植,以以穩定價格。
三、 為避免造成國產檳榔農的損失,農委會於96年跨部會和負責進口關稅業務的財政部協調,將進口檳榔時間由每年2-5月縮減至2-4月,避開2-10月國內檳榔盛產期,照顧國產檳榔農及相關業者。並於當年將檳榔列入「農產品」, 比照一般農產品給予產銷輔導。納入輔導之後,生產如有辦理登記,一旦受到天災損失,不論是荖花、荖葉或荖藤都可以比照「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申請救助補助。不想繼續種檳榔,廢園轉作農委會也會輔導農民轉作其他有競爭力的農產品;如果要參加造林也可以比照平地造林計劃來補助。既避免檳榔農受到進口的衝擊,亦可透過輔導轉作其他經濟作物。
四、 由於我國檳榔栽培面積廣闊,產值高,價格高低易隨產季而變動,每年5、6月份生產初期,產量少售價昂貴;8月至翌年1月為盛產時節,產量多而價格低廉;2月至4月之生產末期,產量減少,銷售價格又再度回升。因此,檳榔進口期間協調至每年2-4月,即在參考國內各檳榔產區之產期的最適時機。這段期間非國內檳榔盛產期,進口商亦有利可圖,進口期間不論是提前或延後,都會影響市場價格,造成檳榔農的損失、進口業者亦未必有利可圖,雖有進口商爭取調整檳榔進口期間,基於照顧國內檳榔產業的立場,建請行政院維持既有協議,不宜再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