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鑑於近年來隨著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式微,時下青少年飆車行為已然由以往單純競速尋求刺激演生質變,飆車族群常因聚眾持械鬥毆,傷及無辜路人及波及民眾,甚或公然挑釁攻擊執法公署,暴力血腥事件時有所聞,顯然已對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產生嚴重危害及威脅。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雖均投注大量人力與社會資源,進行各項防制措施,但成效仍相當有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青少年的暴力行為頻傳,在各縣市飆車活動盛行,甚至跨縣市聯盟大會師,場面浩大,聲勢如虹。但他們除了製造交通肇事事故,導致許多無辜性命的死傷及財產損失外,還往往在「被對方看一眼,心裡不爽」、「很刺激、很有快感」的情況下,以開山刀、西瓜刀、石頭、BB槍等襲擊過路行人,造成許多民眾有被害的恐懼感,甚至還公然挑戰警方,使公權力受到重創。時至今日,飆車已由單純的競速而演變成暴力傷害事件,隨易亂砍殺路人,其活動範疇亦從那郊外轉移至人多熱鬧之市區,且飆車規模趨於組織化,並涉及搶劫、凌虐等多項不法活動。而飆車族絕大多數以二十幾歲左右的在學學生或中途輟學、失學青少年為主角,今日的瘋狂暴力攻擊行為絕非偶然,因其行為正凸顯出當前社會存在的各項問題。
(二)對於飆車活動,地方政府卻僅能以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針對飆車者在道路上若有飆車行為,以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是因為飆車而發生致人於死事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有期徒刑,若是致人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式作處理。集會遊行法第八條一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違者可根據同法第29條規定「首謀者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款。其消極作為無法有效讓飆車事故降低。
(三) 鑑於行政院各部會未有明確規範飆車之相關規定與辦法, 對於發生飆車族惡性砸車傷人情事,應以偵辦重大刑案或組織幫派之態度蒐證究辦,並協調地檢署、少年法院對於飆車族從嚴、加重其責任。另外,對於不負責任或疏於管教之家長除科以應負管教責任外,必要時得公布家長姓名、車輛所有人姓名及保安處分,督促家長恪盡管教子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