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許委員添財,鑑於近日發生多起兒童受傷事件,究其原因為父母親、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將兒童攜至工作場所,且未遠離易受危險傷害之器具及設備,以致受傷事件屢屢發生,嚴重影響家庭和諧及兒童身心靈的發展。目前行政院各部會未有法條明確規範兒童及青少年留置工作場所安全相關規定與辦法,爰要求教育部、勞委會、內政部兒童局需加強宣導兒童及青少年留置工作場所之安全作為,遠離易受危險傷害之器具,並儘速明訂更詳盡的相關法規加以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暑假將近,兒童及青少年休假在家,其父母親、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將兒童攜至工作場所,因於看顧時之疏忽,致兒童在其工作場所受傷事件頻傳。
二. 在媒體報導後,地方政府卻僅能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作處理,其消極作為無法有效讓事故發生降低,且檢視事件發生主要原因為看顧時之疏忽而非讓兒童獨處,嚴格來說也無法依兒少法開罰。
三. 鑑於行政院各部會未有法條明確規範兒童及青少年留置工作場所安全相關規定與辦法,從事前預防角度,要求教育部、勞委會、內政部兒童局就兒童及青少年留置工作場所之安全作為加強宣導,並儘速明訂更詳盡的相關法規加以規範,以有效降低類似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