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許委員添財,為考量國家公共工程品質的提升,又礙於現行政府採購法未有針對提升國家公共工程品質明訂相關獎勵措施,且機關辦理採購時,為免除稽核單位困擾,大多採行最低標決標,導致公共工程礙於廠商低價搶標,多年來呈現出公共工程品質一直低落而無法跟國際都市相互競爭,逐年失去國家競爭力,建議將最高品質標準「正字標記」納入採購法獎勵條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機關辦理採購時,為免除稽核單位困擾,大多便宜行事採行最低標決標,多年來呈現出公共工程品質一直低落而無法跟國際都市相互競爭等問題,為求國家公共工程品質的整體提升,呼籲政府應要求採購機關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第10條及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特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時,應嚴格執行使用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之規定,以提升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增加國家競爭力。
二. 採購法第96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為以高標準提升國家公共工程之品質,特建議修正上開條文為「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及正字標記使用許可者,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將最高標準正字標記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