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許委員添財,考量國人身體健康並因應日趨複雜食品及健康食品營養標示管理問題,為積極有效管理,特要求需於食品及健康食品的容器、包裝、內容物上作其全成份總量之營養標示的詳實記載,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及消費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衛生署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於92年12月23日衛署食字號0920402301號公告之「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對熱量、營養素及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標示之基準:應以每一份量為單位,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衛生署96年7月19日衛署食字第0960403923號函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固體(半固體)須以每100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但以每一份量標示者須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三.國內食品及健康食品營養標示方式是依衛生署公告之「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其標示內容僅以每一份量作呈現,另加註份數,致使國內民眾易對食品總熱量、總成份等產生誤解,且標示版本眾多難於辨識參考,造成國人平日飲食攝取過高熱量,國內成年肥胖率逐漸升高,體重過重的成年男性有51%、女性則有37%。
四.衛生署近日公告國人死亡前十大主因,其中與肥胖有關的就有六項,排行第1的惡性腫瘤、第2的心臟病、第3的腦血管疾病、第5的糖尿病、第9的高血壓以及第10的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
五.有鑑於肥胖未來恐將成為影響國人死亡的主因,特要求衛生署立即針對食品及健康食品之營養標示,均需以其全成份總量之營養標示方式作詳實記載。並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嚴格要求,徹底稽查並落實該規定,以維護國人正確飲食及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