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現行護漁政策成效不彰,歷年來多有我
國漁船,在護漁界線內作業遭菲國以違反國際法方式登船脅迫
,甚至於在未通知我方下被扣押至菲國;菲國屢次不法行為除
造成漁民作業恐慌、動搖人民對政府信賴感外,更再再突顯出
政府並未舒緩我漁民之困境。因此,為維護台灣海洋資源權益
、保障漁民生命財產,本席要求外交部對菲談判時務必強烈堅
持我國國際法上應有之權益,並與農委會、海巡署儘速通盤檢
討護航護漁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於重疊海域內嚴加巡邏並保
障我國漁民不受菲國執法船舶之不法侵害,以宣示政府保障漁
業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菲於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上多次發生漁業糾紛,根據漁業署統計從1990 年至2012 年
,菲律賓就扣留了108 艘臺灣漁船。1991 年台菲雖曾簽署《台菲海道通行協定》,1998 年
菲國卻以該國《漁業法》修訂,單方廢止該協定;遲至2013 年終簽署《台菲漁業會議結論
文件》,明定菲國未來登檢我漁船前一小時必須通知我國。
二、但從廣大興28 號事件爆發後所簽署《台菲漁業會議結論文件》,爭議事件卻未止歇,光本
年度「昇豐十二號」在巴丹島附近行使無害通過權時竟遭菲方扣押;接著「明進財六號」
在我方護漁南界線內作業也遭菲國登船脅迫;而「昇漁豐號」同一海域僅因單純航行仍遭
菲方盯上,企圖登檢逮捕。綜觀本年三次事件中,菲國從未通知我國,令人難以信服菲方
之政治誠信。
三、又國際法上,菲國將其所謂「菲律賓水域」擴張,致其領海範圍可寬達兩百多浬,更將此
種「菲律賓水域」視為菲國內水,禁止外國漁船通過菲國水域,任何出現在菲國水域之外
國漁船皆推定違法而查禁,不僅嚴重威脅我方漁業發展空間,上述執法舉動更非國際法之所准許。
四、綜上所述,時值政府與菲方正就《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草案》進行談判,外交部務必強
烈堅持我國國際法上應有之權益,並與農委會、海巡署儘速通盤檢討護航護漁相關政策及
配套法規,於重疊海域內嚴加巡邏並保障我國漁民不受菲國執法船舶之不法侵害,亦可避
免形成慣例而承認菲律賓所主張海域範圍,以宣示政府維護主權完整保障漁業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