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現行性侵假釋犯監控制度成效不彰,歷年來除有性侵假釋犯利用電子腳鐐監控時段再犯外,更有
假釋犯自行破壞電子腳鐐潛逃;除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動搖
人民對政府信賴感外,更突顯出政府並未落實監控性侵假釋
犯相關機制。因此,為維護台灣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
全,重振司法威信,本席要求法務部應儘速通盤檢討性侵犯
假釋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以宣示政府加強人民保障的決心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電子腳鐐源自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 條6 項授權,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
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是一種具有定時自動以無線電或衛星定位等方式回傳
功能的腳環,確保假釋犯沒有離開被指定的範圍、或者沒有進入被禁止的區域。
二、在性侵犯假釋審核上,「假釋審議委員會」在評估假釋環節中就過往案例評估上顯有盲點
;主管機關應整合過往案件,就針對性侵害犯所作的「再犯危險評估量表」進行效度上的
修訂,甚至於針對假釋門檻進行檢討。
三、而假釋犯配戴電子腳鐐後,因電子腳鐐監控有時間上的限制,於監控時間外將不受觀護人
、檢察機關及警政機關三方監控;且設備過於簡陋,易使假釋犯容易心存僥倖心潛逃或再
犯。主管機關並未洞見時勢,及時做好24 小時全面監控的規劃準備,搭配編組人員交互監
控,使得讓治安問題逐漸惡化,更讓人民身命安全曝露於不安定的高度危險中。
四、再者不論假釋犯有無使用電子監控,假釋犯實際上都存在高度再犯可能性。我國遲遲未成
立國家級的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缺乏長期累積犯罪資料及理論作為決策依據,以致在推動刑事政策上常隨時事搖擺,缺少具眼光長遠的規劃方向。
五、綜上所述,法務部應該就性侵犯假釋門檻、電子監控制度及性侵累犯的矯正教育進行通盤
檢討,並儘速研究刑事法上相關法制,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使社會不再出現「暗夜倖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