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台灣勞動份額(亦即受雇人員報酬佔 GDP 比重)在近幾年步入長期下跌的趨勢中,遠低於美、日、韓等先進國家, 顯示臺灣所創造之所得未能為多數勞工所享受,實有必要加重勞工權益保障。其中《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給付最高給予45個基數,若以員工20歲至公司工作為例,50歲從公司退休與65歲退休,該給付基數竟同為45個,兩相權衡有失公允,無法切實反映勞工勞動成果及保障勞工退休老人生活。本席強烈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相關法制並提出修正案,以宣示政府落實勞工權益保障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8 號所述,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6條分別規定雇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
2.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 針對上述法規以員工20歲至公司工作為例,50歲從公司退休與65歲退休,該給付基數竟同為45個,兩相權衡有失公允,無法切實反映勞工勞動成果及保障勞工退休老人生活。也違反了勞動基準法中,提及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的立法精神。
4. 綜上所述,本席建議增加勞工退休金給付基數,工作年資已滿30年及年滿60歲後如繼續工作至65歲退休,比照勞保退休金最高給予50個基數。並強烈要求勞動部應通盤檢討相關法制並提出修正案,讓勞工的勞動成果能夠完整反映至退休金上,以宣示政府落實勞工權益維護的決心,保障勞工老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