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現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成效不彰,不僅未扶助培植具有發展潛力之文化產業,
從而發生獲得國際影展大獎之影片竟未獲補助之憾事;且文
化部及國發會於民國103 年受監察院糾正至今,仍未提出具
體有效可行之政策,顯示該主管機關處事被動、並未積極協
助文創產業發展之心態。因此,為健全台灣文創產業相關制
度,本席要求國發會及文化部應儘速通盤檢討文化產業扶植
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嚴加查察清楚過去國發基金補助之
成效,以宣示政府發展文創產業的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文化創意產業係指透過創意或文化積累之運作,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
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為國家軟實力之具體展現。文創的重要與市場滲透
性,近年席捲亞洲甚至國際,並為世界各國公認之戰略產業,其重要性程度自不待言。
二、惟台灣文創產業發展尚未成熟,在國內募資困難狀況下急需政府補助。而國發會匡列100
億元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投資國內文創產業,敬未配合文創產業特性
進行修正,直接沿用對中小企業投資模式辦理,規劃草率。國發會未善盡規劃及監督責任
,核有怠失。
三、文化部受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後,未本於政府專業自行規劃辦理,竟再
委託管理公司尋找投資案源、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同時又要求
專業管理公司應共同參與投資,產生利益衝突又未臻客觀;且該所投資對象多屬已發展成
熟企業,而極需政府扶植之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管理公司投資,一再顯示該管公司
評估審議嚴謹度遠遜於文化部自行辦理,而文化部卻未即時因應,採取改善對策。
四、綜上所述,國發會及文化部應儘速通盤檢討文化產業扶植政策及相關套措施,並嚴加查察
清楚過去國發基金補助之成效;並本於專業,調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態度,在回歸文化
本質下,瞭解商業市場的運作,給予真正需要補助之文創企業應有之資金及政策協助,方能為台灣文創產業打造合適的培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