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我國派遣勞工雇用日益增加,然其勞動條件相對正常工作低下許多。甚且,政府部門更帶頭以「
假承攬、真派遣」等不當方式雇用派遣等非典型勞工,恐有
助長壓榨勞工權益,助長低薪之危機。非典型勞動力法制化
之需求乃刻不容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3 年度「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指出,全台灣有將近88 萬勞動者只領到基本工資甚至更低的薪資,最近三年來非典型雇用勞工的每月平均薪資,都僅是略高於基本工資的二萬上下,跟正職勞工的差距都有一萬六千元以上,也就是說,非典勞工的薪水,大約只有正職勞工的55%左右。
二、派遣、部分工時、定期契約等非典型就業乃經濟全球化下,企業降低人力成本逐漸演化出來的勞動力模式,藉以達到「去管制化」與「勞動彈性化」目標。派遣關係除了派遣勞工與派遣單位外,還多了要派單位。於發生職業災害時,若無明確規範,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易發生責任相互推諉情事,而派遣勞工之福利亦受到派遣機構與要派公司間之合約所影響,並無一定之保障,因此國際勞工組織積極呼籲各國重視派遣勞工的權益,包括保障派遣勞工的結社自由權與團體協商權,以及禁止歧視派遣勞工。
三、相關研究指出,造成目前勞工低薪其中一個罪魁禍首,就是來自政府的勞務委外採購案,因為政府勞務委外人員的工資大多是基本工資,只有少部份情況有微量的調薪,此乃政府帶頭助長低薪的不良示範。此外,公部門勞務委外會造成四大惡果:1.勞動條件低薪化、缺乏升遷調薪。2.正職與勞務人員薪資差距大、違反公平正義。3.勞動權益受到剝奪、年資無法累計。4.政府業務由少數勞務公司得標、國庫通私庫。並提出兩項解決問題的政策主張:其一、逐步廢除勞務類政府採購案,需求人力由政府直接雇用。尤其是屬經常性業務的繼續性工作,理應由穩定雇用的勞工來執行。其二、調高基本工資,使其符合勞工家戶生活開支所需。
四、我國就現行勞動法制中並無「勞動派遣」之相關規範,僅慣以民法第 484 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之規定行之。本席建議行政院可仿效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對於勞動派遣訂立法規明文規範要派公司、派遣公司及派遣勞工三方之權利與義務。針對其勞動團結權、勞工薪資待遇與福利措施、基本工資及基本工時,乃至退休保障等均應列入法律明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