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國內企業犯罪問題嚴重,現行法令對於預防與嚇阻相關犯罪恐有不足之處,在兼顧經濟發展與企
業犯罪之前提下,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訂立企業行賄專法之
可行性與必要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針對遠雄合宜宅弊案以及鴻海高層向廠商索賄案,引起企業界對於提高企業行賄行為之刑事規範議題,法務部傾向在現有產業專法中,納入懲處專章,初步針對「產業創新條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
二、企業行賄現行法院多以刑法之侵占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依據,常因舉證困難,究責曠日廢時,另外,對企業賄賂行為之預防與遏止,除散見於證券、期貨交易法,銀行法等金融業相關法規外並未明確規範,容易使行為人產生僥倖心態,難有嚇阻之效,造成企業損失固不待言,長遠來說將瓦解企業之實力、國力以及政府施政成效,影響範圍甚鉅。
三、政府應主動參考公約內容中企業行、收賄的處罰標準,並加強企業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準,並審酌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訂定有效、適度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使台灣跟得上國際反貪腐之標準。為釐訂出清楚的企業賄賂責任,有必要提出,「企業賄絡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