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老漁/農津貼請領因故中斷投保即不可請領之規定並不合理,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此,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 條第6 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二、對於老漁/農請領者於87 年11 月11 日以後因故中斷投保者,若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原因中斷投保,仍拒絕當事人請領實不合乎情理,建議農委會宜修法將因故中斷投保者,給予一段合理緩衝期,讓當事人得以及時加保,以防保險中斷,影響津貼請領之權益,並宜增訂溯及既往之條款。